海上搜寻和营救

海上搜寻和营救
海上搜寻和营救 海上搜寻和营救 海上搜寻和营救营救方法

文章内容

动用船舶、飞机、专门营救队伍和装备在海上搜寻和营救遇险人员的有组织的工作。这是由国家参加的国际协作活动。搜寻和营救工作的成效取决于遇险信息传递到营救部门的速度和掌握出事地点的准确性。
沿革  人们很早就认识到营救海上遇险人员的重要性和道义责任,并认识到只有通过国际合作,营救工作才能更有成效。1906年,第一次国际无线电通信会议制定了关于海难和其他紧急情况下使用无线电通信的规则,为海上搜救工作奠定了国际合作的基础。1910年,关于海上救助打捞的国际公约责成每个船长要对遭遇生命危险的人,包括已放下武器、或失去战斗力的敌人,提供救助。1914年,第一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进一步制定了在发生海难时船长的职责,并对各沿海缔约国政府,规定了开展在其海岸周围的海难营救工作的要求。1948年及1960年、1974年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都规定了船长对提供营救的责任和为促进沿海国家在搜救服务中制定共同协议的要求。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于1971年和1979年先后通过了推荐《商船搜寻和营救手册》(MERSAR)和《海协搜寻和营救手册》(IMCOSAR)的决议,并于1979年4月汉堡会议上通过了《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使各国救援中心(见海上安全机构)和赴援单位与遇险船在从事搜救工作时有了一个统一的行动标准和一整套带指导性的具体方法。
营救组织工作  当遇险船舶,包括航空器或海洋工程井架设施,发出遇险信号,表明该船或人员正处于严重和紧急的危险中,需要立即救援。无论船舶、海岸电台或各国救援中心设置在国际遇险频率上的无线电值守,在收到遇险信号时,都必须按照《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制定的工作程序,立即通知最邻近的政府救援中心或分中心,并根据需要将遇险信号予以转发,通知其他船舶或有关当局,并保持监听或监视。邻近船舶应一面将本船的呼号、船位、估计到达时间通知遇险船,一面全速驶往遇险船所在地点。救援中心应与其他中心取得联系,通过协商确定某一中心全面负责此项搜救工作,并由该负责中心指定应召赴援的救援船之一为现场指挥,协助各赴援单位,包括赴援船舶、飞机,以取得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