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的条例。全文共六章节五十六条,内容涵盖了政府职责、粮食经营及禁止性规定、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性粮食监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2][3]
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2]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确保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加工各个环节平稳有序运行,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完善粮食宏观调控、规范粮食经营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5]

制定目的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