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刑是中国上古时代,替身体受刑的象征性刑罚。《尚书·尧典》记载,“象以典刑”《周礼》司圜疏引云:“画象者,上罪墨冢赭[zhě]衣杂履;中罪赭衣杂履,下罪杂履而己。”《白虎通疏证》曰:“犯墨者蒙巾;犯劓[yì]者以赭著其衣;[1][2][3]犯膑者以墨蒙其膑处而画之;[4][5][6]犯官者履杂扉;犯大辟者布衣无领。”[7][8][9] 异于肉刑
这种刑罚并不伤害人的肉体(区别于肉刑),只以对人的精神和人格的摧残为目的。在人类历史上,很多地方都曾经有过类似的刑罚举措。相对于肉体摧残和斩首等罪,应该说这是一种相对温和的惩罚形式。
在我国早期历史上,这种刑罚有一个专门的称谓,叫做“象刑”。意思就是以让受刑者使用带有某种特别象征的“图象”的衣物器具,从而达到惩罚犯罪者和儆戒其他人的作用。 舜典所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