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三方协议(tripartite agreement)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又称就业协议。[2]三方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每位毕业生拥有唯一编号协议书,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持一份。它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所在学校为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所达成的书面协议,[2]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3]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4]
三方协议的作用是规定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各自的义务和责任,规定就业协议的生效条件和违约责任,办理高校毕业生相关就业手续的依据。[5]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应届毕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6]大学生签三方协议前,须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方能有效。应届毕业生还要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7]三方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以便于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因而三方协议书只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签订的就业意向,不是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对劳动关系没有约束力,只有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意向变为现实之后,毕业生才能和用人单位形成正式的劳动关系。
1989年,国家教委提出了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方案,这一改革标志着毕业生就业制度开始由过去的“包分配”向市场化配置转变。[8]1997年3月24日,国家教委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实施意见的精神,研究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并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9]1997年11月20日,国家教委学生司发布了《关于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通知》明确规定,并于1998年开始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10]

发展沿革

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