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方针是指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阶段提出的教育工作发展的总方向,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同时也是发展教育事业、开展教育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它集中地反映了该国家和政党对教育规律认识的程度和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战略目标。教育方针如同教育战略,是国家或政党控制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1]
教育方针的理论研究,是对教育方针的概念、属性特征、内容结构、制定程序和原则等问题的探讨,同时为教育领导部门以及国家教育决策机构制定正确的教育方针政策提供理论依据。[2]各国社会政治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关于教育方针的制定和提法也各异;有些国家(如法国、苏联)以中央政府颁布教育法令或执政党发布指令、决议等形式提出各自的教育方针;有些国家(如美国)没有官方规定的全国一致的教育方针,而由各地方政府以州或县宪法的有关教育条款加以规定;有些国家(如英国)既有政府有关法令政策的统一规定,也参考专家组织或各地教育团体的意见或建议作出规定。各国有关教育方针性质的规定内容,大都侧重于提出教育所要达 到的预定目的(常称为教育宗旨),一般都以培养合乎一定社会要求的公民为其目的。[1] 中国清政府于光绪三十二年,公布“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为教育宗旨;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改以“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为教育宗旨;1927年国民党政府则提出党化教育方针,定三民主义为教育宗旨,并曾具体规定实施此方针的15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7年,毛泽东提出“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教育方针,主要规定的是中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1958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了实现这个方针,教育工作必须由党来领导”,则主要规定了教育的阶级性质和基本途径(见中国共产党的教育方针);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这是主要思想政治教育的方针;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关于培养目标的方针。[1] 主要概念
教育方针(guiding principle for education )作为国家总方针、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方针政策一样,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为一定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状况和生产关系的性质所决定,受统治阶级的总政策的制约和规范。国家为了发展教育事业,在一定阶段,根据社会和个人两方面发展的需要与可能而制定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总政策或总的指导思想。内容包括教育的性质、地位、目的和基本途径等。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教育方针;相同的历史时期因需要强调某个方面,教育方针的表述也会有所不同。从以上定义可看出,教育方针的制定者都是国家或政党,它与教育目的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教育方针”有以下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