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并享受股权收益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2][3][1]实践中,将股权代持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为原始取得股东资格时发生的代持,第二种为继受取得股权中发生的股权代持。有两种主要模式:一是 “实转形不转”,二是 “形转实不转”。[4]
在股权代持过程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无论是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股东,都需承担一定风险。若采取代持方式,需提前布局、及早预防,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防范和规避代持风险。[5]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在第三种法律关系中,保护真正权利人和保护善意第三人是一对矛盾。[4]
代持类型
股权代持,是常见的一种投资方式和股权处置模式。在股权代持的情形下,基于股权的综合性权利特征,股东的身份资格与财产利益出现剥离。因此,从股权代持的表现形式看,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可能存在多种形式的代持情形。在代持份额上,有的隐名股东将部分股权交由名义股东代持,也有的将全部股权委托名义股东代持;在代持主体上,名义股东可以是公司的其他股东,隐名股东也可以委托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代持;在隐名程度上,有的隐名股东通过名义股东对外宣示股东资格并完全以名义股东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也有的隐名股东的实际投资人身份为公司及其他股东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