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信托

商事信托
商事信托[1]是一个涵盖范围广泛的术语,不同于美国的Business Trust。在美国,Business Trust指的是以信托形式组成的自愿联合体,通过当事人的信托契约成立,与法定企业组织不同。美国商事信托的典型例子是1940年代的麻州商业信托。然而,本文所述的商事信托是在广义上使用的,指代具有私益性质、由商人身份的主体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商事信托的性质可以从法律立场出发,凡是涉及“社会经济交往”的诉讼范围内的信托,均被称为商事信托。也有观点认为,凡是涉及“商事法”(商法)的信托事项,均可称为商事信托,因为此类信托事项与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密切相关,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方面。

历史起源

商事信托起源于英国[2]中世纪的用益制,最初仅用于家族财产的跨代转移,目的是规避当时的封建法律对财产转移的限制。随着工业革命后英国资本的大幅增长,商业信托应运而生。19世纪初,英国工商界兴起海外投资热潮,商事信托成为资本所有者投资的一种方式。1863年,英国政府财政部成立了首家信托投资公司——国际财政公司,标志着商业信托行业的诞生和发展。商事信托后来传入美国,并因其政策优势获得了更成熟的发展,引领了全球商事信托制度的趋势。

广泛应用

商事信托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有广泛应用,涵盖了多种商业信托类型,如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金融资产证券化(FASITS)、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信托网络共同基金等。此外,还有各种信托契据(Trust Indentures、Deeds of Trust)。信托制度已成为连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唯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