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是根据1950年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于1959年成立,[1]旨在维护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中提及的部分权利。欧洲人权法院是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9条设立的常设机构。[2]为了使公约成员国的责任得到实行,成立了3个机制,即1954年成立的欧洲人权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1959年成立的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和欧洲部长理事会( the Committee of Ministers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

组织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又称《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于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开放签署,1953年9月3日生效。截至2006年8月2日缔约国为46个。它是第一个区域性国际人权条约。它规定集体保障和施行《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规定的某些权利及基本自由。公约共5章66条。随着保障人权越来越受欧洲各国重视,半个多世纪以来,公约也在不断更新,自1952年至2003年,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又先后拟定了《欧洲人权公约》的13项议定书。

组织机构

欧洲人权法院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是一个全职的常设性机构。根据第11议定书改革后的欧洲人权法院由与成员国数量相等的法官组成。对于同一国家出任法官的数量并无限制。法官只以个人身份担任职务,并不代表任何国家。他们不能从事任何与其担任法官的独立和中立不相称的任何事务。法官任期为6年,在70岁时退休。法院全体会议选举一名法院院长、两名副院长,任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