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总督府

1895年日本设置的统治机构
台湾总督府,是甲午战争后,1895年(明治28年)日本设置的统治台湾的机构[1],最初总督只限于陆海军大将或中将担任,全权管理民政、军政和军令,1918年(大正8年)开始废除武官总督制,开始任命文官为总督,另设台湾军司令一职管理军队。在这期间,日本的基本方针是镇压台湾人民的反抗,采取同化政策,把日本的习俗和法制渗透到台湾居民中间去,另一方面,使台湾成为日本资本主义殖民地,使之成为一个制糖中心并保证供给日本的大米、樟脑、木材等。不允许台湾居民请愿成立议会,1945年(昭和20年)日本战败,该机构废除。

基本介绍

台湾总督府,设于1895年,是台湾日本占领时期的最高统治机关,其首长是台湾总督。台湾总督府的办公处所位于今台湾省台北市重庆南路与凯达格兰大道交叉口,台湾当局“总统府”。该建物自1912年6月1日开工,于1919年3月完工,历时8年,耗费281万日圆﹔现今仍是台湾当局的“国定古迹”“。
总督府的组织特色为“总督专制”,身为总督府主官的台湾总督,总揽行政、立法、司法等大权,形成总督专制的政体。不管1896年发布的六三法及后来1906年三一法或1921年法三号,日本台湾地方政体皆采委任立法制度,总督府为当然中央机关。而一般政策形成过程,通常是由总督府内的技术官僚制定法律政策后即授权台湾总督以“总督府令”命其中央机关、所辖官署或地方政府执行政策。也因此,总督府辖下机关,尤其是地方行政机关的政策实行深具人治色彩,所有行政官员皆只以执行法律及管理行政为主要事务,各级地方行政机关缺乏自主。
另外,地方行政基层系以警察为中心。除了一般治安维护业务外,举凡政治思想、结婚生子、户口管理,还有鸦片管理、公共卫生、征收税金、物资分配、地政调查等等,统统都是警察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