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

一种伦理学和法哲学理论
自然法(英语:Natural Law,拉丁语:ius naturale, lex naturalis)是一种伦理学和法律哲学理论,其基本观点是宇宙中存在着一种精妙而理性的法则和秩序,这种法则源于自然的本性、理性或神的旨意,蕴含着内在的目的和价值,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是人类所有道德准则和法律制度的根基。[1][2]因此自然法理论认为人们应当运用理性去发现、理解,并遵从这些普世的法则,以此塑造个体的行为和社会制度。[3]
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通过区分自然正义与约定正义,确立了正义源于宇宙的本性、自然法具有永恒性和普遍性等自然法体系中的基本观念,这一时期自然法的代表有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和斯多亚学派(Stoicism)。[3][4]中世纪自然法理论将自然法的正义性与神正论(Divine Justice)相统一,这一时期学者普遍认为法起源于神的意志,自然法不仅是人能够通过理性认识的神圣法则,还是人类应当遵从的、指引人类扬善避恶的道德标杆,由此突出了自然法的理性主义特征和规范性意义,这个时期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启蒙时代的古典自然法学派(Classical Natural Law School)将自然法的思想引入了政治哲学,格老秀斯(Hugo Grotius)的国际法学说、霍布斯(Thomas Hobbes)和洛克(John Locke)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和自然权利学说,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的社会契约论学说等理论形态纷纷涌现,大大丰富了自然法的内容。[5][6][7]20世纪,长期衰落的自然法思想逐渐复兴,出现了许多新兴自然法学派,实践理性逐渐取代理论理性成为自然法研究的基本方法,这个时期的代表学者有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富勒(Lon L. Fuller)等。[8][9]
自然法拥有众多理论形态,影响十分广泛。在伦理学方面,自然法思想回答了道德原则从何而来以及如何认识道德原则等基础问题;在政治和政治哲学领域,自然法倡导的法治思想、人权观念、国际法原则和社会契约论等理念深刻塑造了当今世界的价值观;[10]在法律哲学领域,自然法理论推动了对法律背后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的思考,为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7]然而,自然法思想也面临着来自其他理论的挑战。道德相对主义(Moral Relativism)质疑自然法所基于的普遍道德准则的存在和适用性;[11]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则强调法律的实际存在和运作,质疑了自然法对法律的超越性主张;[12]马克思主义(Marxism)则从阶级斗争和社会历史的角度批判自然法思想,认为自然法并没有绝对的正义性和永恒性。[13]在不断变化的时代背景下,自然法思想的复兴和发展仍然是一个充满挑战但值得关注的议题。

定义

自然法(Natural Law)是一种伦理学和法律哲学理论,认为存在着一种永恒的、普遍的、具有规范性的道德法则。这些法则源于自然的本性或神的理性,是一切具体的道德原则与法律制度正当性的基础,人们应当运用理性去发现、理解并遵从这些法则,用于指导个体的行动和构建社会的制度。在伦理学、法理学和政治哲学等不同领域中,自然法的具体定义和观点也有所不同。[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