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的市

1982年创设的法律概念
“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为了解决地级市立法权而于1982年创设。非省会地级市一旦获得“较大的市”地位,就拥有了地方立法权。
国务院分四次共批准了19个较大的市:唐山市吉林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重庆市(1997年直辖后不再是“较大的市”)、宁波市邯郸市本溪市淄博市苏州市徐州市
广义上,较大的市分为省会城市,经济特区,还有其他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目前,我国的“较大的市”有49个,其中省会城市27个、经济特区城市4个、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城市有18个。[1]

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