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师

中国古代一种职业
讼师,也叫状师,是指中国古代精通法律、熟悉狱讼,能够为诉讼者出谋划策、代写诉状的人。[1][2]
春秋末期,逐渐出现了一批帮人写状子、代人打官司但不被法律承认地位的人,他们被称为“讼师”。[3]宋代,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发生深刻的变化,民间特别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江南地区“好讼”之风兴起,讼师也逐渐多了起来。[3]清代,一些仕途不顺的书生文人成为讼师的主体。[3]清末民初,西方律师制度开始传入中国。1912年,北洋政府公布实施《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律师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经过了一个复杂的转变过程,律师最终取代了讼师。[4]
讼师的存在,增强了诉讼当事人追求财产的个体意识,从而形成时尚,冲击着司法传统中的道德形成。它促使司法传统由汉唐以来的人伦理性向知识理性变迁,促使宋代的司法判决更多地关注当事人的财产利益,使宋代的司法实践知识更趋成熟。[5]

历史沿革

春秋末期,逐渐出现了一批帮人写状子、代人打官司但不被法律承认地位的人,他们被称为“讼师”。其中影响力最大的就是郑国的邓析,他经常代人打官司,成为讼师的鼻祖。这一时期,讼师还是主要由官僚、士大夫阶层构成。到了秦朝以后,讼师群体逐渐转变为以社会普通士子为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