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指除了国有和国有控股经济、外商和港澳台商独资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其主要成分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1] 1942年毛泽东在《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一文中使用了“民营的经济”一词,指出:“只有实事求是地发展公营和民营的经济,才能保障财政的供给。”[1]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促进了民营经济在改革的背景下应运而生。[4]民营经济发展反映了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和发展,有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主要阶段。[5]民营经济发展具有显著的空间不均衡性,总体呈东一中一西梯次发展。表现为东强西弱、南强北弱等区域特征,以及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重点区域高度集聚发展态势。[3] 民营经济为推动中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企业产权多元化和产权明晰,从而有利于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6]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7]
概念
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