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级市(外文名:sub-provincial cities[1])又称副省级城市,[2]是指为加快部分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更好地发挥中心城市辐射作用,经中国共产党党中央、中国国务院同意,将行政级别确定为副省级的市,其前身为计划单列市。[4][5]
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关于广州等16个市行政级别问题的通知》(中编〔1994〕1号),开始设立副省级市,分别为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重庆、西安、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4][3][6]1997年6月18日,重庆设为直辖市后,副省级市减少为15个。[4]《关于广州等16城市干部管理范围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1994]28号) 明确规定副省级城市的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2][7]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在被确定为副省级市后,仍然保留了计划单列的资格,财政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8]其他副省级城市均为省会城市。[9]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通过提高城市的行政级别消解市与省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中心城市的宏观调控作用,有利于加快中心城市自身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中心城市对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3] 历史
计划单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