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假,为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后处理丧事而规定的一种假期。[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5]具体标准,按照1980年颁布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但该通知适用范围仅限国营企业,对私营企业并不具有拘束力,仅是 参照执行,且仅为福利条款,并不能作为解释直系亲属范围的依据。[6] 历史沿革
从出土的秦汉简牍,特别是秦简中的记录,其对于吏卒的丧假做了细致的区分。西汉官吏享受丧假的时间通常为36天,西汉后期以及东汉有所变化。唐朝的丧假视与死者关系而定时间长短。北宋的统治者以孝治天下,官员丧假便是其中之一。北宋官员的丧假最长为三年(实际是为二十七个月)。
法律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