厩律

厩律
厩律是指中国古代有关牲畜饲养、管理和使用的法律。在古代,牲畜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又是重要的战争工具和祭祀用品,统治者对牲畜的饲养、管理和使用非常重视。所以制定了厩律。

简介

《周礼·地官·司徒》载:“牧人掌牧六牲而阜蕃其物,以共祭祀之牲。”“牛人掌养国之公牛,以待国之政令。”1975年陕西岐山县出土的西周青铜器铭文中有牧牛一职,说明《周礼》有关西周已设职掌管厩牧的记载是可信的。

秦朝发展

秦《厩苑律》、《牛羊课》以及其他有关条款规定,秦朝廷分管厩牧事务的是内史、太仆和太仓等官;在地方由县令、丞以及都官管理;令、丞和都官以下,有田啬夫、厩啬夫、皂啬夫、佐、史、牛长、田典、皂和徒等负责具体工作。关于牛马的饲养有定期检查评比制度,每年正月举行考核,成绩优秀者奖励;不按时参加评比或在评比中列为下等的,饲养者和管理者要受惩罚。成年母牛十头中六头不生小牛,母羊十头中四头不生小羊,惩罚啬夫和佐。伤害乘舆马,马皮破一寸,罚一盾;破二寸,罚二盾;超过二寸,罚一甲。刚刚驾车奔驰完毕的马不及时卸套,饲养者也要受惩罚。官有的牛马死亡,应及时呈报所在县,由所在县检验后将死牛马上缴,如不及时上缴,致使牛马腐烂,应按未腐烂时的价格赔偿;如系朝廷厩马或驾用牛马,应将其筋、皮、角和肉的价钱呈缴,所卖的钱少于规定数目,驾用牛马者应予补足。每年要对各县、各都官的官有驾车用的牛检查一次,凡有十头以上牛而一年死三分之一,不满十头牛一年死三头以上,主管的吏和饲牛的徒以及所属县的令、丞都有罪。此外,秦律还规定马匹调习不善,军马评比列为下等的,要惩罚县司马及令、丞。秦《法律答问》还有一些惩罚偷盗马、牛、猪、羊的规定,对牲畜所有权进一步作出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