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是一则国家政府部门的相关机关下发的通知,针对通知中的主要矛盾给出了解决办法。[1][2]

概述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建立,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在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如个人账户规模、记账方法、转移及支付办法等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亟待改进完善。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发布,为统一规范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为此,我们制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配合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工作,建好管好个人账户。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