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上诉法院

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中的中级上诉法院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又名:巡回上诉法院英语: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是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中的中级上诉法院,主要裁定来自于其联邦司法管辖区内对于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该法院位于美国华盛顿[1][2]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制度源于宪法,1789年《司法法》创设初步框架,后因案件增多,1891年《埃瓦茨法案》设“巡回上诉法院”,形成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双层结构。1925年最高法院自由裁量权扩大,形成“金字塔”型结构。1982年4月2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建立,虽主要受理专利案,也受理其他类型案件,其整体结构及功能此后基本稳定。[1][3]2025年5月29日,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裁定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的关税超出了授予总统的权限一天后,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暂时恢复了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的关税。[4]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组织结构分为法官工作室内部关系结构和法官(及其工作室)之间关系结构两个部分。上诉程序由统一适用的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确立基本框架,并由各上诉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制定本院规则及内部操作规程作为补充。[1]

历史沿革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制度首先来自美国宪法的规定。但是,美国《宪法》第3条的规定极为简略,除了规定最高法院拥有联邦司法权之外,仅模糊地称“下级法院由国会因时之需予以建立”。1789年通过的《司法法》创设了联邦法院系统的初步框架,除一个拥有6名大法官的最高法院之外,设立了按地区划分的3个巡回法院和13个地区法院。地区法院和巡回法院的案件均可向最高法院提起权利性上诉,后者在当时并不享有对上诉进行裁量选择的权力。随着领土的扩张,人口数量的增多,商业贸易的发展,涌入联邦法院的纠纷日益增多,上诉案件数也随之急剧上升。由于所有初审案件均可提起权利上诉,最高法院作为唯一的上诉法院过于负荷。这一状况直到1891年《埃瓦茨法案》(the EvartsAct)的通过才有彻底改观。该法案为每个巡回区设立了一个“巡回上诉法院”,作为听审来自地区法院和巡回法院上诉案件的专门法院。一方面,巡回法院有限的上诉管辖权被剥夺,仅保留初审管辖权;另一方面,最高法院大幅缩小了受理上诉案件的口径,仅听审来自“巡回上诉法院”的上诉,并需要满足“文书移送令状”或提请的严格标准。这样就形成了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的双层上诉法院结构,而地区法院和巡回法院并列作为初审法院。因为巡回法院与地区法院功能重叠,且运行成本高昂,因此在1911年被彻底取消。与此同时,巡回上诉法院正式更名为“上诉法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