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

国家安全包括的一项基本内容
核安全是指对核设施、核活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采取必要和充分的安全措施,防止由于任何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发生,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从而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不当的辐射危害。[4]
1942年,在恩利克·费米的领导下建成了世界上首个实验型原子反应堆。1947年,美国反应堆安全委员会首次提出了在反应堆外部设立密封安全壳的设想。1955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届和平利用原子能会议上,反应堆安全成为了核心议题。1971年,美国原子能委员会发布了轻水堆安全系统的基本设计准则。1986年,国际核安全咨询组织(INSAG)为确保核电厂安全生产提出了一种系统且完整的管理概念——核安全文化。[5]1994年6月,在维也纳国际原子能机构总部召开的国际核安全公约外交会议上通过了《核安全公约》。[6]200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颁布。[7]2010年4月,首届核安全峰会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主要讨论恐怖主义威胁、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应对措施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核安全领域的作用等问题。[8]2019年9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的核安全》白皮书。[9]2024年3月,《核安全公约》有效性和效率问题工作组第二次会议在奥地利维也纳国际原子能机构总部召开。[10]

定义

狭义的核安全是指在核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期间,为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可能的放射性危害所采取的技术和组织上的措施的综合。[11]
广义的核安全是指对核设施、核活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采取必要和充分的监控、保护、预防和缓解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任何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发生,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从而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不当辐射危害。[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