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正文
第一条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