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于1989年2月17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3月18日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总工会颁发。发布单位为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生效日期是1989年5月1日。 正文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七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八日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总工会颁发)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调解企业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保护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相对独立地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建立工会委员会的企业,以及已设立工会工作委员会的乡、镇,都应当设立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