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功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功勋等级之一
一等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奖励项目之一。最早出自于1947年6月新四军山东军区颁发的《部队立功概则》。其中规定,功的等级分为特等、一、二、三、四等五级。[4]
红军初创期,中国军队奖励制度未统一。抗日战争期间,八路军和新四军沿用了土地革命时期的奖励规定,并开始正式将奖章纳入纪律条令中。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军队融合精神与物质奖励,重心置于精神激励。[4]1947年6月,新四军兼山东军区颁发《部队立功概则》,规定功的等级分为特等、一、二、三、四等五级。1951年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草案)》,首次提出一等功的概念。[4]
195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正式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其中包含一等功的奖励种类。1964年2月1日,国防部再次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一等功继续被列为奖励项目之一。1984年1月27日,中央军事委员会重新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保留了一等功的奖励种类。后期《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经过多次更新,一等功始终是一致保留的奖励级别。2018年4月,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奖励项目由低至高依次为:1、嘉奖;2、三等功;3、二等功;4、一等功;5、荣誉称号;6、“八一”勋章。[4]2021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同步启用新时代军队勋章、奖章、纪念章,一等功奖章主章通径为50毫米。[4][1]

发展历程

中国军队历来重视对军人的表彰奖励,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就开始建立了奖励制度,以表彰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官兵。军队的奖励制度随着军队建设的不断发展而日趋完善,在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军队的奖励项目,人们熟知有荣誉称号,一、二、三等功,嘉奖等,但一开始并不是这几项,而是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和完善的过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