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是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的法律。[1][2]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同时废止。[3]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预备役军官制度的法律。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8号令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修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预备役军官制度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分为总则,预备役军官的条件、来源和选拔,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预备役军官的军衔,预备役军官的登记,预备役军官的培训,预备役军官的征召,预备役军官的待遇,预备役军官的退役,法律责任,附则。共11章66条。主要内容包括: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补充现役军官的主要来源之一。预备役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军官预备役按照平时管理和战时动员的需要分为两类: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为第一类军官预备役;其他预备役军官为第二类军官预备役。全国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本区域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军兵种政治部负责军兵种部队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 武装部(以下统称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备役军官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预备役军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符合该法规定的服军官预备役的年龄;退出现役或者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具有与其职务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组织指挥能力或者专业技能;身体健康。预备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出现役的士兵,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预备役军官基本条件的其他公民。从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中选拔的预备役军官,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提出转服军官预备役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到安置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从其他人员选拔的预备役军官,按照上级下达计划、推荐、审核、培训、审批、登记的有关程序办理。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现役军官相应职务等级的任免权限办理。其他服军官预备役人员,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有关规定的权限批准。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和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预备役军官军衔共设预备役将官(预备役少将)、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三等八级。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军衔。预备役少将、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预备役上校,由军区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预备役中校、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由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因工作调动或者迁居需要变更预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应当办理转出手续,并自到达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转入手续。县人民武装部必须按照规定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预备役军官,每年进行一次核对,并逐级统计上报。未服过现役或者未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的人员,被选拔为预备役军官的,在确定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前,应当接受军事专业培训。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依照有关规定 接受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对预备役军官实施应急训练。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预备役军官征召预案。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确定为征召对象的预备役军官下达征召通知;必要时,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也可以直接向所属的被确定为征召对象的预备役军官下达征召通知,并通报预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县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军官接到征召的通知后,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由于伤病等原因暂时不能应召的,经县人民武装部核实,并报上一级兵役机关批准,可以暂缓应召。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的工作实绩,应当作为所在单位对其考核评定、晋升职务及工资等级的依据之一;立功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同等立功受奖者的奖励和优待。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参加国庆节、建军节或者其他重大庆典活动的,可以着预备役军官制式服装,并佩带预备役军官军衔肩章、符号标志。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工作单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其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变;其他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应当给予误工补贴。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伙食补助,报销往返差旅费。预备役军官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等军事活动中牺牲、伤残的,参照国家关于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办理。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分别为:担任师级职务的,55岁;担任团级职务的,50岁;担任营级职务的,45岁;担任连级职务的,40岁;担任排级职务的,35岁。少数预备役军官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不得超过5岁。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分别为: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60岁;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55岁;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50岁。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时,根据其服预备役的时间和贡献,颁发相应的荣誉证章。此外,还规定了违反预备役军官法的法律责任、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服军官预备役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公布施行,对于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