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5号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2][3]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条例内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0]12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