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于2012年4月16日由国家旅游局以旅办发〔2012〕166号印发, 该管理办法分总则、评定机构与证书标牌、申请与评定、检查员、管理与监督、附则6章31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1][2] 1999年6月14日,中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批准,以《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文件名称颁布,该标准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景区评级以该标准为依据,配套制定了《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的实施细则。此标准对景区级别评定的最高标准是4A,并未有对5A级标准的制定。中国首批国家4A级旅游景区是在2001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宣布的,187家旅游景区获此殊荣,标志着A级旅游景区在中国的正式出现。[3]2005年7月6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第23号令《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旅游局将2005年颁布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修订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于2012年4月16日由国家旅游局以旅办发〔2012〕166号印发,该管理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1]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是为加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而制定的法规。其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相关评定细则而制定的管理办法。[1][2][3] 发展历程
制定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