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战(declaration of war)是指一国向另一国通知或宣告终止两国之间的和平状态,转入战争状态。它的作用旨在说明进行战争的理由,使对方和中立国获悉战争状态开始存在,战争法和中立法由此适用。宣战之后,宣战国和被宣战国之间就处于了战争状态。[2][1]
1907年,《海牙第三公约》第1条规定,开战前需经预先的和明确无误的警告,警告形式包括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或附有条件的最后通牒。宣战需遵循三个条件:在敌对行动开始前通知;其内容应准确无误;要说明进入战争状态的理由。[3]1914年6月28日,萨拉热窝事件爆发。7月28日,奥匈帝国向塞尔维亚宣战。7月30日,俄国出兵援助塞尔维亚。8月1日;德国向俄国宣战;8月3日,德国向法国宣战。8月4日,德国入侵比利时;同日,英国向德国宣战。8月6日,奥匈向俄国宣战。8月12日,英国向奥匈帝国宣战。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4]1939年9月1日,德军入侵波兰,9月3日,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对德国宣战;[5]同年9月,南非联邦和加拿大也先后对德宣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6]1941年12月7日,日本联合舰队袭击美国太平洋舰队基地珍珠港,次日,美国总统在国会发表了其历史性的演说,而后国会通过对日宣战;[7][8]同月,中华民国政府正式向日宣战。 [9]各国陆续卷入战争。[10] 二战后,50国政府代表一致通过《联合国宪章》,国际法禁止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11]《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12]美国通过“获授权使用军队”能够规避传统上对发动战争的限制,常被当作“宣战”的替代方式。通过这种方式,选举产生的国家元首可以直接调动军队,无需进行过多咨询。此外,由于国际上对宣战的规限日益增多,美国通过“获授权使用军队”可以避免宣战声明带来的负面影响。[13] 历史沿革
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