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又称“政府行为”、“统治行为”、“政治行为”。是指运用国家自主权的行为。[1][2][3]包括:(1)涉及国与国之间关系的行为,如宣战、签订条约、承认外国政府、对某国的经济制裁、驱逐某国的外交人员等;[4](2)处理本国重大事务的行为,如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5]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与国家利益有直接的关系,一般不能对之提起诉讼。中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如果国家行为确有失当,可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予以纠正。[6]

简介

国家是国际关系中最重要的行为者,其构成要素为人民、领土、主权政府及对外交涉之能力。人口是基本要件,但人口的多寡将影响到国家能力,而人民的品质也是影响国力之要素。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范围,在领土范围内,国家制定并执行法律,并向人民征税。
对国家行为可以有对外、对内两种意义的理解。

对外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