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棍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具[1][2][3],主要用于逼取人犯口供。这种刑具由三根相连的木棍组成,用于夹紧受刑者的足部,造成剧烈疼痛。夹棍的使用始于南宋时期,明清时期继续沿用。 历史背景
夹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南宋时期的宋理宗时代,唐代未见相关记载(“唐世未闻”)。据《宋史·刑法志二》记载,当时已有类似夹棍的刑具出现,具体包括以木索夹两股(大腿)的“夹帮”和竖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其上的“超棍”两种形式。到了明朝和清朝,夹棍作为一种强制手段被广泛使用。《清史稿·刑法志》中提到,在处理重大案件如强盗杀人等罪行时,会考虑使用夹棍作为刑罚工具,而对妇人则用拶指。 制作及使用
夹棍通常由杨木制成,长度超过三尺,底部离地面约五寸,中间穿插铁条加固。每根木棍上都绑有三副拶子。执行夹棍刑罚时,将木棍竖直放置,由一人扶住木棍,受刑者双脚置于上面,迅速收紧绳索,同时另用一根木棍交叉放在脚的左边,使受刑者不能移动。接着,另一根长约六至七尺、直径至少四寸的大杠从右侧用力敲击受刑者的脚踝,使其痛苦不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