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

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Justice),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1][2]
在欧美国家,“ 司法 ”一词大都同时作为学理和法理上的概念和各国实定法上的用语而存在。美国的司法概念,依其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以“事件及争讼”(Cases and controversies)为要素,包含民事、 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法国自1789年大革命以来,即将司法范围限定于民、刑事裁判,不包括行政案件的裁判。德国,传统类似于法国,将行政法院排除在司法体系之外,现行基本法则另设“裁判”(Rechtsprechung)一语,做为“司法”的上位概念,用以统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 、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及具有抽象违宪审查权的宪法法院。[3]新中国成立初期,仿照苏联模式建立了司法模式,建立了法院、检察院等基本司法体制。同时,为建立符合国家需要的新型司法,国家在对既有司法制度改造的同时,也加紧了司法意识形态的改造。改革开放后,中国司法发展中的苏联司法因素逐步被弱化,司法发展更多地借鉴了英美法学理论,借鉴了英美、欧陆的司法体制、司法解释和法律方法等。[4]
司法的本职职能是化解矛盾、定分止争,同时它也承担着重要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职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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