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

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
最惠国待遇(英文名: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自然人或物的待遇,不低于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或处于与前述相同关系的自然人或物的待遇。但在以下情况中最惠国待遇将不予适用:关税同盟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政府采购以及政府补贴等。[3][4]
最惠国待遇的萌芽可以追溯到12世纪,但是"最惠国待遇"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7世纪末欧洲一些国家之间的通商协议中。此后至18世纪末,各国基本上都采纳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但是,在19世纪上半叶,又转向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尽管欧洲各国在19世纪下半叶再次倾向于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但是美国到1923年才改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1]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作为临时适用的GATT[a]却保留了下来,并将最惠国待遇作为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明确规定在GATT第1条成为其核心原则。乌拉圭回合后成立的WTO更是使最惠国待遇这一多边贸易规则的发展有了一次新的飞跃。[1]1964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主持制定了《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并于1978年在日内瓦国际法委员会议上获得通过。[5]
2022年,日本、美国等国取消俄罗斯最惠国待遇。[6][7][8][9]当地时间2024年11月19日,美国国会“美中经济与安全评估委员会”(USCC)向国会递交了2024年度报告,提出一系列有可能彻底改变美中经济与技术竞争格局的政策建议,包括首次建议取消中国的永久正常贸易关系(PNTR)[b]地位。[10]

基本概念

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把它已给予或将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在上述定义中,其中给惠国也称优惠授予国,是指承担给于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它是优惠的给予者;第三国亦称最惠国,是指授予国已向之承担给予优惠国待遇的国家,它是优惠的已接受者;受惠国是已经或将来要以任一第三国所享有的最优惠待遇为标准而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条约中规定此化种待遇的有关条款,称为最惠国条款。[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