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政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是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1] 宁波市民政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1]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在法定权限内研 究起草有关民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市民政事 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