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1944年成立的联合国专门机构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英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缩写:ICAO),[1]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成立于1947年,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5]截至2024年1月,共有193个成员国[2]理事会主席萨尔瓦托雷·夏基塔诺(Salvatore Sciacchitano,意大利籍),2022年10月连任,任期至2025年。[1]
国际民航组织前身为根据1919年《巴黎公约》成立的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ICAN)。[5]在美国政府的邀请下,52个国家于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参加了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芝加哥公约》),按照公约规定成立了临时国际民航组织(PICAO)。1947年4月4日,《芝加哥公约》正式生效,国际民航组织也因之正式成立。同年5月13日,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1947年12月31日,“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终止,并将其资产转移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5]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宗旨是:制定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确保国际民航安全有序发展。[1]
国际民航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三级框架组成。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国组成。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三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是向大会负责的常设机构,[1]由大会选举的36个成员国组成,[6]每三年为一任期。[1][5]理事会负责召开大会及任命秘书长。[6]秘书处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常设行政机构,由秘书长负责保证国际民航组织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5]现任秘书长为胡安·卡洛斯·萨拉萨尔(Juan Carlos Salazar)。[7][8]秘书处下设五个局:空中航行局、航空运输局、能力发展和实施局、法律事务和对外关系局、及行政服务局以及财务处、外事处,此外,秘书处有一个地区事务处和七个地区办事处。[9][5]
国际民航组织按照《芝加哥公约》的授权,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国际民航组织制订了战略工作计划,重新确定了工作重点,于1997年2月由其理事会批准实施。[5]

历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