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诛是古代刑罚之一,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为死刑中的最高刑罚。[2]族刑是家本位法制原则派生的。[3] 族诛是连坐制度中最为严峻的一种,即对罪犯整个家族实施死刑。[1]族诛始于商朝,当时被称为劓殄,乃族诛的初形,斩杀犯罪者及其后代之刑;到秦朝,发展为诛三族、五族、七族;至隋,被隋文帝废除,惟被隋炀帝复行并扩至诛九族。[4]于明朝,更出现史上唯一一次的诛十族。[5]关于诛三族,有三说:一说谓父母、兄弟、妻子;一说为父、母、妻;一说为父、子、孙。秦末丞相李斯和赵高曾被处以诛三族。诛七族,亦有两说:一说为上至曾祖,下至曾孙;另一说为父之族、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母之族、从子、妻父母。诛九族,一指上至高祖,下至玄孙。一说为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孔传:“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2]另外,明永乐皇帝曾对建文帝的老师方孝儒实施过历史上仅有一次的诛十族。[1]邻近中国的韩国、日本和越南也曾使用族诛刑罚,其中韩国制度中对“族”的定义与中国制度中的定义几近相同。 族诛是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其封建统治、打击反对势力、震慢其他势力群体的一种极端刑罚。[2]
产生背景
中国古代,政治以宗法制度为基础,意识形态以家族观念为核心。在法律上,也以家为基本的权利义务单位,实行家本位原则。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可以光宗耀祖,荫庇子孙,一人犯法,其父母妻子也往往要负连带责任。族刑,就是这种家本位法制原则派生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