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丁入亩”又称摊丁入地、地丁合一,草创于明代,始于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1][2] 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颁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谕令,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数,废除新生人口的人头税,于康熙五十五年在广东试行,雍正年间开始大力推广,将固定下来的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直到乾隆、嘉庆年间完成整个推行过程,前后共计100多年时间。[3]这一时段正是大清国势昌运、财力充裕,中原无战争,边关无寇扰的黄金时段,清王朝在政治、经济、外交、文化、教育等方面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1] 摊丁入亩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它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它将中国实行了2000多年的人头税(丁税)废除,而并入土地税。[1]
历史沿革
制度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