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

英国用于民事案件的法律
衡平法(equity),是法官基于衡平理念所创立的一种案例法,[1]其核心在于追求“平等”与“公正”。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衡平法特指英美法体系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判例法形式。它起源于大法官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观念为基础不断发展完善。[2]
衡平法相较于普通法,具有程序简便、灵活的特点。其本质是一种补偿性制度,在法律效力上甚至优先于普通法。衡平法和普通法作为两个不同的判例法渊源,共同构成了司法裁判的法律依据。当两者在某一诉讼中发生冲突时,衡平法将优先适用。衡平法的原则包括将应履行的行为视为已履行,更侧重于行为意图而非形式,允许对特定行为进行干预,不容忍违法行为而无救济,以及避免无效或无意义的行为。[2]在衡平法被引入法律变革之前,法院主要依据案例法进行审判,即根据先前的判决先例处理案件。然而,当法律和制度变得过于僵化时,它们可能阻碍社会的进步。因此,衡平法作为一个积极的因素,开始被引入法律体系中,以弥补现有制度的不足。[3]
衡平的概念并非英国独有,古希腊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曾对此进行过探讨,将其视为源于自然法则、高于人类法的“自然正义”。然而,古希腊并未将这一概念应用于法律实践。罗马法是衡平法的最早实践者,其中最高裁判官法便是罗马衡平法的典型代表。英国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衡平法,使其成为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4]

简介

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 发出的令状。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但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据,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有的讼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审理,也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允”的解决。还有,普通法对于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赔偿或准予恢复动产与不动产,不能颁发执行令,强制履行契约,也不能颁布禁止令,防止重大不法行为的发生等。遇到上述情况,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古老的习惯,便向国王提出请愿。国王被看成是“正义的源泉”、“公正的化身”,而国王本人也借机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爱”,于是便通过王权进行直接干预。开始通常是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审理;1349年起,允许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请,由大法官审理。15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其判例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准则,如“衡平法决不许可过失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