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是国务院于1991年06月26日发布,自1991年06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1] 内容全文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1]33号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我国企业 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七八年两次作了修改。近年来,各地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又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按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 的要求,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如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