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颁布于1889年(明治二十二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二十三年)11月29日施行。很多情况下,该部宪法也被称作《明治宪法》或《帝国宪法》。与现行有效的《日本国宪法》相对应,也经常被称作“旧宪法”。这部宪法在伊藤博文的外国调查之后,通过天皇向黑田清隆首相亲手递交的方式发布,即所谓“钦定宪法”。该宪法标志着日本开始有限的宪政统治。 历史沿革
国体变更
随着日本明治维新的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行,旧有的国家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1. 庆应三年十月十四日(西历1867年11月9日),德川庆喜向日本天皇提出归还统治权,次日得到许可(史称“大政奉还”)。同年12月9日,幕府制度被废止,以天皇为核心的近代官僚制度得到了确立。从此,日本的政治体制从君主的象征性统治演变为以近代化的官僚机构为辅助工具的君主直接统治。这一点,在此后公布的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第10条中被正式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