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理论诞生于1963年,由美国斯坦福大学研究所提出,研究者将其定义为由具有相关利益的个体构成的群体,并成为支持企业生存的基础。弗里曼在其著作《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1984)中对利益相关者做出了更进一步的定义,认为管理者须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平衡各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利益相关者只有在预先知道获得激励和补偿的情况下才会展现出无尽的动力与活力。这一概念的界定为校企深度融合提供了可靠的理论基础。[1] 利益相关者理论打破了传统的“股东至上”观念的束缚,对公司单边治理的管理方式提出疑问,主张一切与公司利益发展密切相关的个体、群体或集团等都在不同程度地投入、参与监督或制约公司发展。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组织发展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互影响的作用,因此,组织的发展目标应该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不同利益诉求,也立让利益相关者参与组织决策过程。[2]
基本概述
理论
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的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也包括政府部门、本地居民、本地社区、媒体、环保主义等的压力集团,甚至包括自然环境、人类后代等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这些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他们有的分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有的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有的对企业进行监督和制约,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或接受他们的约束。从这个意义讲,企业是一种智力和管理专业化投资的制度安排,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于企业对各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回应的质量,而不仅仅取决于股东。这一企业管理思想从理论上阐述了企业绩效评价和管理的中心,为其后的绩效评价理论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