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
社会据以成立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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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是某一社会全体成员就该
社会行动
的基本准则取得的一致协议,通常带有假设或想象性质。
[1]
在18、19世纪,此概念曾用来解释
民族国家
的存在,但其后就废弃不用了。直至
约翰·罗尔斯
在他的《
正义论
》中重新提出这一概念,并对其进行了修正。罗尔斯分配公正理论的基础就是某种形式的社会契约。与法律契约不同,社会契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传统习俗约束力。
名词解释
一般认为,契约分两种:社会据以成立的契约称为
社会契约
,政治机构或
政治权威
据以确立的契约称为政府契约。
起源
伊壁鸠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