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行使职能的过程中,追求高效率的一种价值导向。[1][2][3]
原则概述
效率原则与公正原则并重,构成了行政机关工作的核心价值观。它强调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应力求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力资源、最低的经济消耗来处理更多的事务,同时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包括: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确保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保持组织架构的精简和权责分明,防止出现冗员和职责混乱的情况;以及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成本效益分析,以确保决策和行动的合理性。 重要性
在行政许可领域,效率原则尤为重要。《行政许可法》专门针对行政许可的期限进行了规定,旨在加快行政许可的审批速度。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做出决定。如果不能当场决定,则应在20天内做出决定,如遇特殊情况,还可适当延长。此外,对于需要多个部门参与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间可适当放宽至45天,必要时也可延长15天。这些规定有助于消除以往行政审批中存在的拖延现象,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