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联条例

美国宣布独立后制定的第一个全国性宪法
《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1])是美国宣布独立后制定的第一个全国性宪法,确立了美国邦联制的体制。尽管《邦联条例》在后来被认为是失败的,但是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创建了一个满足大多数美国人需要的有效政府形式。[2]
1776年6月,美国第二次大陆会议任命宾夕法尼亚的代表J.迪金森主持委员会,设计一个永久性联盟;委员会最初提出建立强大中央政府的方案遭到激烈反对,反对者认为中央政府权力过大会侵犯州权。1777年11月,草案经修改在大陆会议表决通过,之后议案递交给各州,但是因为各州分歧太大,直到1781年3月,《邦联条例》才经由各州批准得以生效。最终经过激烈争论批准的《邦联条例》是各州妥协的产物。18世纪80年代,一些建国精英意识到邦联存在缺陷,开始考虑建立一个更强大的全国性政府;最终在1787年召开制宪会议,《邦联条例》被美国宪法取代。[2][3]
《邦联条例》赋予大陆会议领导美国独立战争、与欧洲进行外交、解决领土纠纷以及与印第安人关系的权利。在《邦联条例》生效之后,十三个殖民地建立了一个邦联议会,邦联议会虽是当时美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它只是各州代表的会议;虽然具有外交和宣战的权利,但是没有征税、管理商业或组建军队的实权;它也不是立法机构,邦联议会的条例需要9个州的批准才可以生效;而各州却拥有主权国家所享有的一切权力。此外,因为条例的种种缺陷,各州之间开始产生分歧,不断互相提高关税,甚至展开了贸易战。[3][4]

简介

在1776年北美宣布独立后不久,第二届大陆会议就提出并着手起草全国宪法——《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简称为《邦联条例》。1777年11月19日,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这部条例是北美殖民地筹建十三个新州统一政府的第一个正式文件。按照这部宪法,美国过去的中央权力很小,各州保留了很大的独立性;各州享有征税、征兵和发行纸币的权力,联邦国会只有宣战和[gòu]和,派遣对外使节,掌管邮政,调整各州关系等权力。因此,美国俨然是由13个独立国家组成的松懈的国际联盟。但由于一些州不愿把自己的统治权交给一个全国政府,这个条例直到1781年才最后为十三州全体批准并生效。1781年3月1日,随着马里兰州的正式批准,《邦联条例》开始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