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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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RCC),简称农村信用社或农信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社员入股组成、社员民主管理的农村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以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为宗旨,是服务于三农的社区型、地方性金融机构,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1923年,为促进农业建设和农业生产,华洋义赈总会在河北香河县组织设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信用合作社,至新中国成立后发展到16万家,2001年,张家港农信社改组成为农商银行,2011年,银监会宣布不再成立新的农信社,逐步将农信社改组为农商行[2][3]截至2021年6月末,4个直辖市安徽、湖北等8个省份全部完成了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商银行。[4][5]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1]主要经营的业务包括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结算、代收代付、代理保险等金融业务。[1][6]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农民自发组织、自愿参与的金融机构,旨在满足当地农民和企业的金融需求。因此,它具备天然的三农属性[a],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所在地的经济和金融状况,更准确地评估和应对所在地所面临的风险和挑战。[7]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更加贴近农民,与农民的联系更为紧密,因此能够更好地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8]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在着自身产权不清、责权不明以及历史包袱较重等问题,[9]再加之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农村地区的布局,还有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和科技型企业农村市场的拓展,导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只有改制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农。[10]

历史沿革

创立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