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是1994年发生在湖北省京山县的一起冤案。[5]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京山县公安局认为死者为佘祥林妻子张在玉,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2][4]经过10天11夜的审讯,佘祥林承认犯罪。[6][7][8]1998年3月31日,佘祥林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9][10]2005年3月28日,“死亡”11年的张在玉回到家中。同年4月13日上午9时,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佘祥林故意杀人案,10时30分,审判长宣布佘祥林杀人罪不成立,无罪释放。[2][11]当年涉及此案的公安、检察、法院的相关人员被停职,接受审查。[12][13]随后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 ,佘及其家人共获国家赔偿、补偿70余万元。[3][4] 佘祥林案是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个案。该案引发了对侦查权边界、死刑复核程序、证据规则、“沉默权”“疑罪从无”等司法制度和理念的深刻反思,也加速推进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及刑事诉讼法改革。[14][15] 佘祥林案,在2005年入选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16][17]2021年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25周年25件典型案例。[18]
案件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