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省级行政区
平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省级行政区名,现已撤销,该省总面积约5万平方公里,耕地面积为5450万亩,人口约为1776万人(1952年底)。位于鲁西南、豫北、冀南衔接地区,其范围大致是春秋时期诸侯国卫国的旧地。[1][5]
1949年5月,新乡、安阳相继解放,同年8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重新调整行政区划的决定》[1],并在原冀鲁豫解放区的基础上设立了平原省[6],包含了6个专区和2个地级市,其下设有56县、1矿区、5镇[3]。1952年11月,平原省撤销,将新乡专区安阳专区濮阳专区、新乡市(地级)、安阳市(地级)划归河南省菏泽专区聊城专区湖西专区划归山东省[7]

历史沿革

1949年5月,新乡安阳相继解放,这意味着华北地区被完全解放,8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重新调整行政区划的决定》,撤销了冀鲁豫、太行、太岳等行政区,并以这些旧的省界为基础,在鲁西南、豫北、冀南的衔接地区成立了平原省。[1]华北人民政府于1949年7月25日至27日期间,在北平召开了第三次委员会扩大会议,该会议通过了变更华北行政区的决议[8];同年8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出了正式通令宣布建立平原省。20日,平原省正式成立,其省会定在新乡市。同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平原省由中央政府直接领导,包含新乡专区安阳专区濮阳专区聊城专区菏泽专区湖西专区(专署驻单县)等6个专区和新乡市、安阳市2个省辖市,管辖 56个县、1个矿区(焦作矿区)、5个城关镇[7]。1950年11月12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0年9月5日第九次会议决定),[9]平原省转由华北事务部管辖。[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