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2010年12月2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8次常委会议通过;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