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是北京市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北京市昌平区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在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分别由区长、副区长和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实行区长负责制。
历史沿革
昌平建置始于汉武帝元封元年(前110),在县域内设昌平、军都二县。三国时期魏国及西晋、东晋时,二县属幽州。北朝北魏时,省昌平入军都;东魏时省军都入昌平。五代后唐时,昌平曾改称燕平,后晋时复称昌平县。辽属析津府,宋属燕山府,金属大兴府,明朝正德年间县升为州,辖密云、顺义、怀柔三县。清雍正年间,辖县改属顺天府。民国初年改称昌平县。抗日战争时期,建立昌宛、昌延抗日民主政府。解放战争时期,县政府机关驻桃林村,1948年12月12日进驻昌平镇。新中国建立后,昌平县(区)的行政机关驻地在昌平镇;1956年由河北省划归北京市,改称昌平区;1960年复称昌平县。1999年9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区,昌平县改称昌平区,人民政府驻昌平政府街19号。[1] 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