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1] 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负责外事和涉台、港、澳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督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