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既曾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又曾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煤炭行业的工作机构,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煤矿安全监察业务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煤炭行业管理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为主。 按照中央编办通知要求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新疆局“三定”规定,“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实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负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监督检查地方及兵团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进行监管执法,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 煤矿和参与非煤矿山重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1]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提出新疆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批、颁发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协调煤炭产、运、需关系,实现产需基本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