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预备役部队

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
民兵、预备役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的总称,是指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重要措施,包括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公民在服预备役期间定期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任务,并随时准备应征现役。[1][2][3]

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防后备力量的建设可分成三个阶段。
1、50~70年代的民兵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建立国家动员基础,从此民兵制度被确立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在全国普遍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