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是预备役的主要组织形式。[1][2]
民兵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防卫作战任务。”[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可以追溯到1922年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人纠察队和农民自卫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兵性质的群众武装组织。[4]1927年开始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赤卫队和少年先锋队是民兵组织的进一步发展。1937年开始的全国抗日战争时期的民兵和自卫队使民兵组织成为国防力量的重要部分。1945年开始的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民兵是党领导下的革命武装的重要组成部分。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民兵组织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4] 截止201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规模达到800万,民兵组织已由单一的步兵发展成为包括高炮、地炮、通信、工兵、防化、侦察以及海军、空军等专业技术分队在内的基干民兵队伍。[5]新时期的中国民兵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的民兵组织领导体制。[6]全国的民兵工作由总参谋部主管;各大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民兵领导指挥机关;乡、镇、部分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设有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和兵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民兵工作实施原则领导,对民兵工作实施组织和监督。[6][7] 发展历程